家住甘肅省平涼市某區的李先生、安先生等4人居住的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筑,強制拆除。1997年李先生與平涼市某村社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約定李先生租賃該社土地1000平米用于鋼結構制作。2017年平涼市某區辦公室向被告出具證明,稱先生等4人修建的房屋未取得任何規劃許可手續,屬于違章建筑實施強制拆除。
法院認為:
面對李先生居住了20來年的房屋被強制拆除,而一審法院認為李先生等4人修建的房屋未取得任何規劃許可手續,屬違章建筑。駁回李先生等人的請求。面對一審的判決,李先生等人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他們決定尋求專業的律師來取得合法權益的補償。經過朋友的介紹,李先生等人找到了北京昌運拆遷律師事務所,希望能夠幫助他們維護合法權益。昌運拆遷律師團也是第一時間針對李先生等人房屋被強拆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考察和分析,認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判決為枉法判決。所以,建議李先生等人向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并賠償相應損失。
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依據該法理,委托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律后果亦因由委托機關承擔。但一審判決認定該拆除行為系被上訴人依法定職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并認定被上訴人作出復議決定的程序性事實未予查明,對復議決定的合法性未作出評判。因此,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件勝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定撤銷原法院行政判決,發回原法院重審。相信在昌運拆遷律師團的幫助下,李先生等人一定會得到相應的賠償。
昌運拆遷律師提醒您:
按規定,只有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而且該裁決已經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適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出臺,是對條例的補充和完善,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程序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首先,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的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
其次,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后,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最后,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其一是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其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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