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家住宿州市某區的王女士因房屋位于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之內,故其房屋被強制拆除。最終,王女士決定委托北京昌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希望能夠幫助自己取得相應的合法權益。
經過律師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了解,認為本次改造存在者一定的問題。經過縝密的準備,昌運拆遷律師團隊提起行政訴訟。
宿州市人民政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是一個事實行為,申請人則需要提供一些事實根據以證明是這個行政機關作出了一個事實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行為前應作出書面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對申請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案件取得勝利
最終,宿州市人民政府確認被申請人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