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東省某市的劉女士房屋因棚戶區改造被征收,但是在劉女士沒有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也沒有得到任何安置補償和通知的情況下,將劉女士的房屋非法強行拆除。
由于劉女士沒有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房屋在被強拆之前經常會被不明身份人員威脅及騷擾,房屋玻璃被砸壞導致劉女士愛人鼻子嚴重受傷,劉女士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將其行政拘留,在2017年某日晚上6點以后,大型挖掘機進入現場對劉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現場群眾被隔離。
強制拆遷卻沒有任何安置補償,委托人奮起維權
面對自己居住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劉女士無奈之下,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于是找到了北京昌運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團隊,通過專業律師的詳細分析和現場考察認為兩個被告拆除劉女士房屋的行為嚴重違法并且超出其職權范圍,遂提起行政訴訟。
經過幾個月的審理,最后法院認為2個被告強制拆除劉女士房屋的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濫用職權,依法應予以撤銷,但因強制拆除行為已實施完畢,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應判決確認違法。
面對強制拆遷,我們應當如何維權呢?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強制拆遷的類型有哪些?
一、騷擾被征收人
1、砸玻璃、斷水、斷天然氣、斷電、斷通訊,破壞出行道路;
2、用高音喇叭制造噪音;
3、門前堆積建筑垃圾;
二、實行不間斷的疲勞戰術
1、雇傭社會閑散人員以談判為名長時間待在被征收拆遷人家里;
2、拆遷人員將被拆遷征收人請到賓館或招待所多人輪流與其協商拆遷協議。
因此,面對強制拆遷我們應當如何維權
一、行政復議
政府下達了《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不服該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天之內要申請行政復議,超期就無效了,但是如果群眾的確不知道決定書早已下達,也可以行政復議,但是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遷者拿出了群眾知情的證據,群眾的復議請求將被駁回。
二、行政訴訟即“打官司”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上述途徑只是運用法律武器維權的一個大方向,細節問題無法一一贅述,昌運拆遷律師建議您,面對強制拆遷我們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及時尋求專業的拆遷維權律師提供系統全面的法律維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