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家住安徽省某市的劉先生因房屋位于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內,其房屋因征收遭到強制拆除。他對此很不服氣,經多方打聽,最終經朋友介紹選擇了昌運律師事務所并委托昌運的拆遷律師團隊,希望能幫助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接受這項委托后,昌運拆遷律師就本次項目進行了詳細的考察,發現了其中的問題所在,并以此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行為前應作出書面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對被申請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最終案件取得勝訴,人民政府作出以下決定:確認被申請人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