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家住安徽省的劉先生因其房屋處于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中,被下達了違法建筑認定書并被強制拆遷。對此,他感到不服。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他找到了昌運律師事務所希望能為他提供幫助,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本次案件中,昌運拆遷律師發現,違建認定是在征收決定之后作出的。這很顯然并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此,昌運拆遷律師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被告作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認定違法建筑的職權。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本案中,被告是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才對原告的房屋作出違法建筑的認定,不符合條例的規定。同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被告作出違建認定書只有居委會的證明,屬于主要證據不足。
最終,在經過律師的幫助下,案件取得勝訴,結果如下:撤消被告的《違法建筑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