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宿州市的吳先生其房屋遭到了強制拆除。對此行為不服的吳先生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找到了昌運律師事務所,希望昌運拆遷律師能通過法律的途徑還自己一個公道。經過縝密的考察與對案件的調查,昌運拆遷律師決定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行為前應作出書面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對違法的建筑物、建構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請人某辦事處和某分局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對被申請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案件勝訴:
最終,在律師的幫助下,案件取得了勝訴。復議機關作出以下決定:確認某分局,某街道辦事處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