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行為前應當作出書面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但家住安徽省的伯先生卻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他的房屋遭到了行政強拆但并沒有收到紙面文件。因此,伯先生對于這次行政強制行為并不認同并找到了北京昌運律師事務所,希望昌運拆遷律師能幫助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昌運律師在了解案情后決定依法提起法律程序。
復議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某分局具有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和職權,且申請人提供的現場視頻和照片,能夠證明被申請人某分局工作人員亦參與拆除工作。被申請人主張其未參與行政拆除行為,本機關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行為之前應作出書面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期限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請人某辦事處和某分局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對申請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案件勝訴:
最終,在昌運律師的幫助下,案件取得了勝訴,結果如下:確認某分局,某街道辦事處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