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只要是征地拆遷就會有補償。無論是那種形式,拆的是何種房屋,但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林先生卻遇到了糟心事。某企業在大連市某區內擁有22間房屋,該企業負責人林先生因業務需要長期在外地。當其于2018年回到房間所在地時發現22間房屋早已被拆除。林先生隨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獲得了《動遷公告》。但直到此時,林先生并未獲得任何征收補償。根據當時有效的《大連某區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之規定,當地的征收主體有職責對其依法及時落實合理的征收補償。但在林先生寄送了《補償申請書》且對方已經簽收的情況下,依舊沒有作出任何答復。無奈之下,林先生找到了北京昌運律師事務所,希望昌運拆遷律師能幫助自己維權,拿到自己應得的征收補償。
訴訟機關認為:
本案系原告林先生提起的要求被告履行動遷補償職責的履責訴訟案件。首先應當審查的是被告是否具有相應的補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span>
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魇掌渌恋氐耐恋匮a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原告林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區域范圍內,故被告具有原告所訴的案涉補償職責。
關于原告的履責請求應否得到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諾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本唧w到本案,在動遷過程中,系由某區土地房屋局發布《動遷公告》,從《動遷公告》的內容看,具體實施動遷的部為某街道辦事處。在動遷部門采取的一系列舉措中,并未作出書面補償決定等形式,對外向原告明確具體的補償數額。
最終案件勝訴:
最終,在昌運拆遷律師的幫助下,案件取得了勝訴。判決結果如下:被告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原告的征收補償事宜作出補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