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東的劉女士因棚戶區改造項目導致其房屋被征收。但是在征收中,征收方在沒有給予任何的征收補償且沒與劉女士簽訂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將其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對此行為不服的劉女士在昌運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最終,法院認定征收方強制拆除劉女士房屋的行政行為為違法。按理說一切都已經塵埃落定,剩下的就是申請國家賠償了。到了這一步上,雖然聽著簡單,但實際上卻并不簡單。因為對于補償的數額,雙方并不能很好的統一意見。
訴訟機關認為:
關于房屋的賠償的,在本案中征收方在拆除房屋前,并未通知劉女士搬離室內物品,也未告知拆除的時間。介于房屋已拆除,屋內物品已全部滅失造成原告舉證困難,法院對該損失難以具體確定,結合本案原、被告雙方提供的拍攝的涉案房屋內物品狀況的 視頻,基于公平原則,認定室內物品損失3萬元。關于過渡安置費的賠償,可進行房源安置。此外附屬物、裝飾裝修和室內物品也都需要予以賠償。
最終案件勝訴:
在昌運拆遷律師的幫助下,案件取得了勝訴。判決結果如下:一、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安置劉女士套內建筑58.35平方米,建筑面積75.81平方米(戶型兩房兩廳一衛)住宅房屋一套。二、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劉女士附屬物損失、裝飾裝修損失7162元,共計32946元。三、限期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劉女士室內物品損失3萬元。四、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劉女士過渡安置費共計5525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