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鐘先生是家住福建省某市的某村的居民,因為就安置補償與征收部門進行多次溝通后無果,當地征收部門遂作出了《責令期限拆除通知書》責令鐘先生自行拆除房屋。但鐘先生并不能接受這種結果,為了保護自己的房屋,他最終選擇了昌運拆遷律師代理本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昌運律師團隊就《責令期限拆除通知書》下發前并職能部門并未履行其應當進行的法律程序這一突破口,對此提起了法律程序。
復議機關認為
一、兩被申請人作出《責令期限拆除通知書》前,應該明查申請人系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房屋以及房屋所在的規劃性質。二、期限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行為雖不是行政處罰行為,但系行政命令行為,也應依程序作出。兩被申請人在作出《責令期限拆除通知書》前,也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顯屬程序違法。三、兩被申請人共同作出的《責令期限拆除通知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本應予以撤消,但申請人的房屋已經被強制拆除,難以恢復原狀,客觀上已經沒有撤消的實現可能性,故申請人要求撤消兩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期限拆除通知書》本機關不予支持。
最終,在昌運律師的幫助下,案件取得勝訴,結果如下:確認兩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期限拆除通知書》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