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寧夏的任先生認為,自己的房屋并非違建,但其房屋仍被強制拆除且沒有補償。在經過上訴未果后,任先生找到了昌運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團隊,希望能還自己一個公道。
在本案中,任先生方認為自己的房屋建設在宅基地上,不能簡單的以未取得規劃手續就認定房屋為違法建筑,且某鄉政府提交的《違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書》未依法向任先生送達,系明顯后補,此外對于一審二審的結果也并不認同。
法院認為:
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是某縣政府作出的01號復議決定。01號復議決定以某鄉政府未履行前置法定程序為由確認某鄉政府強制拆除任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任先生對此并無異議,但認為該復議決定駁回其行政賠償請求錯誤。結合一、二審判決主要內容及任先生的再審申請理由,本案應審查的焦點問題是,某鄉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對任先生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違法建筑不屬于合法財產權益,對違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會產生國家賠償。但建筑本身違法并不意味著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內的物品亦隨之變成非法財物,建筑材料及建筑內的物品屬于任進堂的合法財產,任先生因違法建筑所負的法律責任,不應當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財產。本案中,一、二審法院未對某鄉政府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是否對任先生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害一節事實進行審查,即對某縣政府作出駁回任先生行政賠償請求的01號復議決定予以認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終,在昌運拆遷律師團隊的幫助下,案件取得了勝訴,結果如下:本案指令某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